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号,联系电话:*********。
被告1:***,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址:邯郸市永年县****号,联系电话:*********。
被告2:******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肥乡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3: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地址:邯郸市**********************,
负责人:*** ,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9646.91-10000(保险)=49646.91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等级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市分公司对上诉赔偿费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驾驶的冀DQ7349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6Z46挂重型常栅式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重量9.97吨),沿邯郸市成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豆公村时将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车的李书堂撞倒,李书堂受伤,非机动车二轮电动车损坏。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承的全部要责任。被告豆自同系车辆驾驶人,被告*****运输有限公司系车辆所有人,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市分公司系该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邯钢医院进行紧急治疗,随后被转往邯郸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手中、环指近节、右桡骨等多处骨折、右耳轮廓离断等损伤。2018年5月14日入院邯郸市眼科医院治疗耳廓伤势。原告自2018年4月10日入院治疗,共住院33天,至今不能正常的生活工作。
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身体、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因伤残必然也必定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痛苦,也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被告拒绝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兹请贵院立案审理,依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