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斌律师亲办案例
维护民权---工伤赔偿胜诉
来源:李建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量:366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邯郸市邯山区胜利街*号*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邯郸市******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厂长 ,

地址:邯郸市******号,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340元。

两项合计:12034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88年4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1992年12月7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发生工伤,1997年经邯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贵仲裁委的邯劳人仲案[2017]149号仲裁书对上诉事实予以了查明证实。

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从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之日起已过去二十多年,距贵委邯劳人仲案[2017]149号仲裁结案又已逾一年,申请人依法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权益,仍得不到保障落实。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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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斌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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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斌
  • 执业律所:
    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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